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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网络整理 2021-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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