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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不冤
网络整理 2020-07-09 08:13
原创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 来自专辑红星观点
该案缘起今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杨紫方表示,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而张某却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法官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妨碍审理工作,对张某罚款10万元。
明星起诉维护名誉权的案子并不少,但在庭审中被告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还是比较罕见。且不论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被告张某敢在威严的法庭上拿出自己伪造的派出所证明文件,就足以证明其法律意识是多么淡薄,对司法毫无敬畏之心。
在这起伪造证据罚款的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简单梳理一下,看看法院为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顶格10万元的罚款。
首先,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从网络曝光的材料来看,这些材料都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印章,并仿造了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的名义。伪造多份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充分说明张某具有恶劣的主观故意,试图用假证据蒙混过关,以逃避案件的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法院的通报,该案法官在庭审中多次询问张某这几份证明材料的来源,张某却一直坚称其证据真实,在法官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拿出公安机关的回函后,张某仍不知悔改,企图隐瞒事实,实施了伪造证据和不如实陈述的庭审行为。
而因为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具有强烈的利害关系,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从这个法条可知,张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分析可知,张某此行为的主观恶意较重,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法庭最终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顶格决定。
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出,这其实也并不是最严重的处罚。根据上述法条,伪造证据还可以拘留,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小小一份文件,看似可能只是加盖个“萝卜章”的行为,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粉丝、观众表达对明星艺人的看法是个人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本身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如果造谣诽谤传播不实信息,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施了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之后,又伪造证据,心存侥幸,既违背了诚信诉讼,又赤裸裸地暴露了自己法律意识的缺失。被罚款,不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振武
原标题:《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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