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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 “1・2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网络整理 2021-05-15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武陵源区 “1·2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张政函201153

 

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111282145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苑酒店公司)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令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武陵源区“1·2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提交了《武陵源区“1·2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吴若平,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福苑酒店项目部施工队长,在明知支模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且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均下发了停工通知,以及建设方明确128日春节放假的情况下,为赶工期,擅自违章组织指挥作业,进而引起坍塌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

2.刘远征,汕头公司福苑酒店项目部经理,没有履行好对施工班组的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吴若平违章组织指挥作业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议由汕头公司追究其纪律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由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林勤义,汕头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福苑酒店工地领导,技术总负责,在审批支模方案时,虽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指出要通过专家论证,但跟踪监督落实不到位,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由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田刚,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福苑酒店工地总监,在现场监理工作中知道支模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仍搭设支架组织施工,虽通过口头和书面下达了停工通知,但在施工单位违规搭设时,没有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由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朱良平,监理公司副董事长,负责福苑酒店工地质量安全监理全面工作,对派驻该工地的监理组管理不力,对监理组上报的问题处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由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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