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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曝光: 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_百姓八卦

网络整理 2020-03-12 16:3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14号。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融易资讯网,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4万元。

2019年6月15日,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所查货物品名、规格无法确定,取样送检。2019年7月3日,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书1914000243反馈,所送样品疑似固废,二次送检,8月6日,收到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19006275),所查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部分规格、归类不符,实际为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30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3000,固体废物500千克,其余与申报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同时当事人进口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PE/PA副牌料170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30241,柜号:HCIU802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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