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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 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 佛山市浩阳贸易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_百姓八卦

网络整理 2020-03-12 16:35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9年12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万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CW28港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190205442861。12月16日,经我关查验,从已申报货物中查获椅子(商品编号9401619000)2张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37号)。佛山市浩阳贸易有限公司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大道西3号-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融易资讯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文关检决字〔2020〕037号

当事人:佛山市浩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D5935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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