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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经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网络整理 2020-02-24 00:01

道道网讯 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的网站上,显示一共有90家直销企业。最近批准的直销牌照还是在2018年1月19日的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2019年2月1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针对直销行业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已经暂停办理直销相关的审批、备案等事项,正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保健市场整治工作。有评论称,我国直销行业管理已经进入了史上最严监管期。

  然而,如果对照《直销管理条例》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直销企业目前都处于违规的边缘,甚至已触碰法律红线,“三超”情形普遍存在,即超备案地域发展、超备案产品销售、超层级发展会员。

  在外部监管趋严,而行业内部也是状况频出的背景下,直销企业亟需一套法律风险防范的方案及合规体系的建立。

  笔者团队在推出“直销企业合规体检”法律产品的同时,也将以“直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主题撰写一系列文章。在该系列文章中,笔者将结合自身多年以来服务直销企业的经验,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就直销企业运营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就其防范及合规提出方案。本文是该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一、直销经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作为众多营销方式中的一种,直销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产品的销售与流通,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如果直销企业忽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将单层次直销变为多层次,那么直销经营模式将变为传销,甚至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该条例第7条对传销活动进行了分类,该条文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以上三种传销行为中,第一种行为属于“拉人头”,第二种行为属于收取入门费,第三种行为属于团队计酬①。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虽然《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三种传销模式: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但为《刑法》所打击的只有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两种,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不在其中。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见,单纯地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纯粹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被认为是犯罪。

  关于团队计酬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的问题,有些学者将团队计酬归入直销的范畴,认为这是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并指出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拉人头”传销和直销活动中的计酬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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