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_资讯网

经典美文联系我们

信息网 > 广东信息 > 深圳信息 >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整理 2021-04-07

辽人社规〔2020〕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1日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与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专业设置(调整)、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主评审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坚持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分类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的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审标准。各市参照制定市级标准,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属市级标准,市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评委会实行代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

  (二)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职称业务、了解掌握本行业人才基本特点、行业发展动态,可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受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周到热情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能够承担或积极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标准修订、调研任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中级、初级评委会组建条件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制订。

  第十条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因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免责声明:信息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Tags: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