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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妆品审评中心发布电子标签试点要求解读

网络整理 2025-12-14

  据北京药监消息,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日前就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明确电子标签的定义、企业准入条件、技术要求及合规标准。电子标签是指通过电子化存储和二维码识读的化妆品中文标签内容,必须具备便捷识读功能且是标签组成部分。参与试点企业需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授权境内责任人,具有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试点工作能力。电子标签二维码须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字样,尺寸至少为9mm×9mm,清晰易辨认,内容展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得有干扰因素,并必须在销售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即使用电子标签,产品销售包装仍须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安全警示语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规格产品可免安全警示)。企业在产品上市销售前须上传电子标签资料至备案平台,包括数据结构编码、展示内容和包装图片;信息变更需提前更新。停产后,电子标签内容须展示至最后批次使用期满后1年(使用期不足1年则至少2年)。此外,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需于2025年12月1日前整理资料并上传功效依据摘要,2021年1月1日前上市的可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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